佛教出版物管理制度

2023-04-03


为加强佛教出版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非法出版物在我省佛教界的散发、附送和销售,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和《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制定宗教出版物管理制度如下:

1.工作对象是指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学院。佛教出版物是指佛教类图书、报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音像制品、宣传单等。佛教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2.佛教出版物的内容不得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不得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不得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不得宣扬宗教极端主义,不得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得含有其它依法禁止传播的内容;

3.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和佛学院所有需要编印、散发、附送和销售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经省佛教协会初审和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省出版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准印证;

4.省佛教协会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专门对全省的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学院的公共区域(如殿堂、图书室、课堂、库房等),宗教出版物规范化管理的情况开展检查工作;

5.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和佛学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严禁销售,不得超范围散发;

6.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和佛学院应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抵制非法宗教出版物,不得散发、附送、销售非法出版物;

7.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学院办公场所的宗教出版物应安排专门房间和专柜存放,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清理;

8.公开出版发行的佛教出版物,当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欢迎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