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佛教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我省佛教教职人员行为规范,健全佛教教职人员惩戒、准入和退出机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佛教戒律的佛教教
(2021年10月16日试行)
职人员予以相应惩戒通报。
一、惩戒和通报范围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二)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三)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
(四)以佛教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和宣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
(五)违犯佛教戒律和规章制度,散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言论,影响公民正常生产、生活;
(六)组织、主持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
(七)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牟利,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宗教政策进行传教的行为;
(八)私刻公章,涂改、伪造戒牒和教职证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惩戒和通报程序
根据《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对违规犯戒的教职人员应进行劝诫.暂停、撤销佛教教职人员资格。
劝诫的决定,由该教职人员所在寺院的民主管理组织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的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以书面形势在所在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通告。
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决定,由该教职人员所在寺院的民主管理组织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的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教职人员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时,由其所在寺院或佛教协会收回戒牒,惩戒决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决定,由教职人员所在地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由省佛教协会同意后,报省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并吊销佛教教职人员证书。教职人员被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由所在寺院或所任职佛教协会收缴戒牒,报中国佛教协会注销戒牒,并在中佛协网站通告。
教职人员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后,本人确有悔改表现,由原作出惩处决定的寺院或佛教协会按照作出惩处决定的程序,撤销原惩处,发还戒牒和佛教教职人员证书。
教职人员自愿放弃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教职人员资格的,由所在寺院或所任职佛教协会收缴戒牒,并报中国佛教协会注销戒牒;同时,报省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由省佛教协会确认后注销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