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佛教协会章程

2022-12-15

江西省佛教协会章程

20224 28日江西省佛教协会第次代表会议修订稿)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西省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Jiangxi Province 。英文缩写:B.A.J。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其宗旨是:团结、带领全省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我国佛教中国化方向,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扬优良传统,传承优秀文化,加强自身建设;遵守国家宗教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坚持以戒为师,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建设

第三条 本会业务范围:

(1)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全省各民族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反映佛教组织和佛教界人士的意见和诉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2)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佛教徒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3)支持全省各地佛教协会开展会务,并对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佛教协会,在佛教事务上实行指导和检查。全省各级地方佛教协会、各佛教寺院、各佛教院校和佛教文化、慈善服务等组织有义务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4)督导全省各佛教寺院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戒律清规,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弘法利生活动,制定寺院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

 指导和督促全省各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5)按照中国佛教协会关于教制建设的有关规定,认定佛教教职人员;审核认定传戒十师,会同传戒寺院审查认定受戒人员;对全省佛教寺院住持的任职、退职进行审核;礼请本省的全国重点佛教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佛教寺院的住持;

(6)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对所举办佛教院校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监督,指导院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开展佛学研究及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7)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8)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凝聚力;

9)开展同全国佛教界、国际佛教组织和宗教和平组织的友好交往,促进国内、国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西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南昌。

第二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  全省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全省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是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全省代表会议的代表由设区市及省直管县佛教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本会审核确定。

第十条  理事会是全省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全省代表会议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3)提名名誉会长;

4)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5全省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连选可连任。理事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会务的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2)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3)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制定本会规章制度;

(5)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连选可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担当作为,切实履职尽责;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佛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佛教戒律和本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较深的佛学造诣,德才兼备,在教内有较高威望。

第十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特殊情况可受会长委托,负责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十九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二十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2)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3)督促和检查全省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全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

会长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有相关职责的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长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调整交会长会议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二十 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三章    本会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二十五 本会的经费来源:

(1)政府拨款;

(2)地方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等上缴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3)社会捐赠;

4)自养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六 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二十七 本会执行国家财务制度。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二十八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二十九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一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  本会终止后和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第三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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