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佛教教职人员转入申请表

2023-03-29

佛教教职人员管理职责转移流程

2023-03-29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并报两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由两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通过宗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对该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职责转移至迁入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

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国宗局颁布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5月),为方便解决佛教教职人员跨省、跨市常住以后证件延期及任命等相关管理工作,需要在民宗管理系统里面把相关教职人员信息迁移到属地,为规范合理解决这个问题,故制定本流程。

根据信息迁移范围的具体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教职人员信息跨省级数据迁移

一、迁出(在江西省完成教职认定备案并在省外常住)

(一)离开江西省并在外常住一年以上的,由其常住所在省佛协向江西省佛教协会发对该教职人员进行信息迁移的协助函,同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式四份;

1、佛教教职人员信息迁移登记表;

2、本人请求迁移信息的申请(需特别说明离开江西省以后的经历);

3、常住所在寺院证明;

4、教职证复印件;

5、戒牒复印件;

6、户口本复印件(两年内更新);

7、身份证复印件;

8、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省佛协收到文件后进行信息审核,将符合迁出条件的教职人员申请资料及相关信息整理后提供给江西省民宗局,由民宗局对该教职人员信息数据完成迁出等相关操作手续。

二、迁入(在外省完成教职认定备案并在江西省内常住)

(一)离开原认定备案省份并在江西省内宗教团体、院校、场所常住一年以上的,由各设区市佛协将相关需要信息迁移的人员信息整理后向省佛协发信息迁移的申请函,同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式四份:

1、佛教教职人员信息迁移登记表;

2、本人请求迁移信息的申请(需特别说明来江西省常住以前的经历);

3、常住所在寺院证明;

4、教职证复印件;

5、戒牒复印件;

6、户口本复印件(两年内更新);

7、身份证复印件;

8、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省佛协收到文件后进行信息审核,并给该教职人员完成宗教备案所在省佛教协会发申请协助信息迁移的函;

(三)教职人员备案信息所在省佛协给其所在省级民宗部门发起该教职人员信息数据的迁移申请,该省级民宗部门完成对该教职人员信息数据的迁出,江西省民宗局完成迁入、协调等后续操作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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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佛教教职人员转入申请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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